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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重申监考工作相关纪律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6-01-08    点击:

关于重申监考工作相关纪律的通知

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,明确监考职责,维护考场秩序,严肃考场纪律,现重申监考工作相关规定如下:

根据《河北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监考老师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监考职责:

一、监考教师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,主动确认监考时间和地点等信息。主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,保护好试卷直接到达考场,副监考教师于考前3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考生入场。

二、监考教师认真检查考生身份证或学籍卡,根据考生名单、学号、准考证等信息安排考生隔位就座;清理考场,引导考生将纸介质材料和有存储、通讯、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放到指定地点,并提醒考生不允许自带草稿纸;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;开考前宣读《河北大学考场纪律》,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;考核开始准时发卷。

三、监考教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,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,做到两人一前一后监考,不得随意离开考场,不得在考场内聚集聊天、抽烟、看书、使用手机等;对考生试卷中字迹不清楚的,可当众说明,但不得向考生对试题内容、题意或答案做任何解释或暗示。

四、监考教师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场纪律情况,禁止迟到30分 钟以上的考生入场。如发现考生有违纪苗头,立即给予口头警告;如发现考生有违纪、作弊行为,当场认定并没收违纪、作弊物证,在考生答卷得分处注明“记零分”并签名;要求违纪作弊学生详细填写事实经过并签字后立即退场;监考教师需详实填写《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》中的各项内容。

五、考核结束,监考教师清点答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,并将试卷、答卷、《河北大学考场情况报告单》按要求装订密封后交回开课单位。

凡不能按要求履行监考任务的监考教师,学院将进行全院通报批评,并按照河北大学《考试条例》及《河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条例》的规定严肃处理,绝不姑息。请各位有监考任务的老师,务必仔细学习监考职责,严格遵守相关规定,认真履行监考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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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月8日